早期台灣,清政府採消極放任態度,渡台開墾的移民,來自不同原鄉,因語言、風俗、習慣等差異,自然形成各籍分類聚居、依籍貫劃分地盤的現象。這些分別帶著不同的「原鄉認同」來到台灣的移民(及其後裔),由於生存競爭,遂發生磨擦,進而衝突群鬥。衝突的類別很多,有的是閩南人與客家人鬥;閩南人中,又有漳州人和泉州人的衝突;泉州人中,又有同安人和惠安、南安人火拼;或是某姓和某姓又打起來了,這庄和那庄又拼起來了,這種群鬥,即所謂「分類械鬥」。
分類械鬥的原因,除了基於原鄉地域的族群認同之外,最根本的癥結在於經濟因素。這些移民初墾時,各籍移民相離甚遠,後來地利日墾,墾地漸近,開始因田地、水利、地租……等現實生活利益而起爭執。爭執衝突一久,嫌隙日深,最後卻連一些偷雞摸狗、賭博爭注等小衝突,也會引發成大械鬥。
清同治元年(1862年)3月,台灣兵備道孔昭慈到彰化緝捕八卦會總理洪某,就地處決,並令淡水同知秋日覲,嚴辦會黨。於是八卦會黨員乘機蜂起,擁戴潮春為首領,正式舉兵抗清。4月,戴潮春率領八卦會的會眾,正式舉兵抗清,首先攻佔彰化縣城,入城時,戴潮春頭戴黃巾,身穿馬褂,前呼後擁,騎馬進城,出示安民,命令蓄髮;設賓賢館,禮待縉紳,以收人心。茄拔、大肚、牛罵頭(今清水)、葫蘆墩(今豐原)、北投、大甲等地,相繼響應。戴潮春開倉放糧,得到更多農民支持,隊伍更擴大。5月中,戴潮春議取嘉義,自封為東王,並封林日成為南王,7月擊退清軍於斗六門,乘勝南進,攻陷嘉義縣城,並聯合高山族打敗總兵林向榮。[1]
約在同時,西螺茄苳仔的李龍溪娶了西螺新街大富鍾某之妹為妻,他養有一匹心愛的白馬。有一天,李龍溪的兒子騎乘白馬外出,順便將白馬放牧在住處附近廟旁的空地,白馬偷吃了隔壁鄰居廖雀輝田裡剛收成的稻穀,雀輝十五、六歲的兒子碰巧在現場,目睹了整個情況,便揮舞手上的棍棒,與收稻穀用的鎌鉤,做勢要趕白馬,因為力道過猛,白馬的腿被鎌鉤劃破。龍溪平日對白馬呵護備至,看到愛馬受傷,氣沖沖的跑到雀輝家理論,準備興師問罪,並要求賠償。雙方都在氣頭上,誰也不願意退讓,就為了這芝麻小事,爭得面紅脖子粗,並且釀成了接下來一連串,爭鬥衝突的事端。
由於雀輝遲遲不願賠償,龍溪回到家以後,心有不甘,於是設計陷阱,誘使雀輝的兒子中計被捉,並以殘忍的手段挖掉雙眼,折磨至死。雀輝知道自己的兒子遇害,雖然已對龍溪提出控告,但因悲傷過度,失去了理智,於是也以相同的手法,殺害龍溪的兒子,讓龍溪也去嘗嘗喪失愛子的創痛。
龍溪知道了以後,勃然大怒,便憑藉著自己在新庄老家上的勢力,教唆、使喚新庄、頂新店地區鍾姓與李姓的族人及親朋好友,準備展開一連串的報復,並到處散播對廖姓族人不利的傳言,一旦遇到姓廖的人,不分青紅皂白,一律視之為仇人,加以設計陷害。居住在下新店的廖姓族人,因為比較靠近新庄地區,首當其衝,常常被惡意欺凌,無法忍受之下,乃找雀輝解決。雀輝和幾位親友商討後,一方面向南投地區的親友尋求援助,另一方面徵調鄰近地區的廖姓居民,派遣人丁來西螺協助防備,準備和龍溪決一死戰,將事情做個了結。
龍溪知道雀輝已經開始行動,更不甘示弱,破口大罵說:「有頂新店就沒有下新店,有新庄就沒有七崁!」並通知土庫地區的親朋好友與當地的地痞流氓,一場肅殺的氣氛,開始瀰漫在西螺週遭。
當時的官府自顧不暇,無法有效制止這場械鬥,在兩年四個月間,鍾姓、李姓與廖姓三姓大大小小的衝突發生不下數十次,一直沒有和緩的跡象,在衝突較激烈時,雙方甚至會出動數百人以上的陣仗,在各個村落吶喊廝殺,而原本西螺七嵌行之有年的秋季祭祖與祈求平安豐收的敬神大拜拜,也都因此中止舉辦,而逐漸被遺忘。
征戰了兩年四個月,鍾、李兩姓已經筋疲力竭,無力再做頑強抵抗,龍溪最後也被廖姓族人捕捉,並送往官府懲辦。知縣審問龍溪之後,認為龍溪滋事械鬥,擾亂社會治安,處以死刑。知縣也一併對雀輝懲處,認為雀輝處事不智,對於鍾、李、廖三姓間的長期大械鬥,也要負起全責,亦判雀輝死罪伏誅。史稱「白馬事件」是清代最大的一次分姓械鬥,此事件過後西螺、二崙地方上開始流傳著“鐘、廖、李拼生死”的諺語,在地方史上通稱為“白馬事件”。。
白馬事件中西螺七嵌各派之間則因為對該不該參與械鬥而意見相左,而族人當中又有人因不滿長老的調節而發生同族相殘的事件,如此一來嚴重破壞宗族成立武館練武強身、保家護民的目的,更違反了張廖氏祖訓中敦親睦族的七嵌精神。西螺七嵌最後雖然戰勝了李、鐘二姓的挑釁,但卻也導致西螺七嵌族人死傷甚多,人丁大損,田園荒廢,西螺七嵌的武術也就逐漸沒落(花松村,1999;林藜,1995)。
在白馬事件時西螺七嵌部份張廖族人為求平安過日,開始尋找新的出路……
文/施朝祥2017.2.5 丁酉年正月初九 于吉祥自然農場
參考資料
http://blog.yam.com/laihui/article/36270436
http://blog.tsjh.ntpc.edu.tw/blog/tsjh/579/archives/2007/22340.s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