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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明治31(1898)36(1903)在臺灣本島西部實施的土地調查,各地荒蕪素地被清查出來且收歸為「官有原野」。日治政府為了鼓勵企業或個人投入未墾荒地的拓殖,先後頒布〈臺灣官有森林原野及產物特別處分令〉、〈糖業獎勵規則〉、〈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豫約賣渡規則〉、〈臺灣官有森林原 野豫約賣渡取扱規程〉及〈保留地豫約賣渡規則〉等命令,作為官有原野地轉移私人墾殖的法律基礎。根據這些法源,臺灣總督府從明治38(1905)到昭和13(1938)止,雲林地區絕大部份的官有原野,均以「豫約開墾成功無償拂下」或「豫約開墾成功賣渡」的方式,撥放日資會社、地方有力人士、地方官廳或其他個人開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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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此環境下,廖廍仔庄下廍仔人廖文獻、廖萬潭、廖武興等三人也極積參與「豫約開墾成功賣渡」,開墾斗六南部地區多筆土地。

  廖文獻:本地最早投入開發的人,廖文獻和新厝仔廖喜合作開發庵古坑溪(今石牛溪)旁55餘甲土地,在雲林是私人取得開墾大戶,可惜明治41(1908)29日死亡,相關權利由2位不到5歲的兒子廖振規、廖振掌繼承。

  廖萬潭:身為甲長(鄰長)和吳克明、斗六區長鄭芳春等人熟識,參與了柴裡、他里霧南勢(今斗南鎮南勢)、大潭等多筆開墾案。

  廖武興:為廖萬潭之子,大正7年(1918)1112日申請溝仔埧土名瓦厝仔27670絲土地開墾。

  研究表示,能夠獲得豫約開墾許可的「個人」,可說是「相當名望」的「地方頭人」,如庄長、保正、甲長等,和擁有「相當資產」、「斯業經驗」的「地方殷戶」。廖廍仔庄可以取多筆開墾,在當時可說是風華一時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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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為:廖文獻所取得「豫約開墾成功賣渡」的開墾出願地所在詳細圖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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